一、案情簡介
L女士于2016年為被保險人投保泰康鑫瑞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健康百分百,2024年5月11日報案稱被保險人因意外(高空墜落)死亡,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經(jīng)過同業(yè)排查,得知被保險人因?qū)W習壓力大,在學校與人發(fā)生口角后跳樓身亡,因被保險人為18歲以下未成年人,本次理賠身故保險金賠付累計已交納的保險費。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保險人16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自殺被明確納入了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的特定情況之列。對于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約來說,只要其自訂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被保人選擇自殺,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然而,若該合同生效未滿兩年,那么保險公司將無須對該自殺行為進行賠償。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故本次理賠賠付累計已交納的保險費。
三、風險提示:
日常教育中,家長的有效溝通和陪伴對青少年心理健康至關(guān)重要。家長應(yīng)盡量少用成年人的思維去干預(yù)甚至控制孩子,要站在孩子的角度與之共情,了解孩子的內(nèi)心。此外,還要注意幫助引導孩子建立自我評估體系,讓孩子學會平衡內(nèi)在與外在評價體系,從根本上減輕外界對孩子心理的負面影響,避免產(chǎn)生自我否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