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李文俊,男,31歲,摩托車駕駛人,投訴人。
2、楊某,女,55歲,電動兩輪車駕駛人,事故傷者。
3、石某,女,61歲,兩輪電動車乘坐人,事故中受傷。
二、事故簡要情況:
2016年5月18日13時30分,李文俊駕駛隨S10716兩輪摩托車沿交通大道由隨州往厲山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湖北海潤制藥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斜穿交通大道楊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后載石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楊某、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處理情況:
2016年6月7日,四大隊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下達了李文俊、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石某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下達后,摩托車駕駛人李文俊對認定不服,向交警支隊申請復核。6月17日,交警支隊受理李文俊的事故認定復核申請。6月27日,交警支隊下達了撤銷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6月30日,四大隊重新下達了楊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文俊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石某無責任事故認定。
四、相關情況說明:
(一)關于未及時下達事故認定書問題。四大隊在重新下達認定書后,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領取事故認定書,因為電話聯(lián)系李文俊時,李文俊的電話未能接通,導致重新下達的認定書未能及時領取。7月20日,在李文俊的電話接通后,第一時間將認定書下達給了當事人李文俊,李文俊對下達的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同時,對暫扣的駕駛證予以了返還。
(二)關于未及時歸還其駕駛證問題。事故發(fā)生后,楊某、石某兩名傷者在醫(yī)院接受治療,急需大量醫(yī)療費,而李文俊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6月1日,四大隊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已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該車輛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钡囊(guī)定,向李文俊下達了墊付醫(yī)療費通知書,通知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為兩名傷者墊付1萬元醫(yī)療費,但李文俊一直未向兩名傷者墊付治療費。為了督促李文俊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為兩名傷者墊付治療費用,民警對其駕駛證進行了扣留。截止目前,兩名傷者已用醫(yī)療費37000余元,均由傷者自己墊付。
隨州市交警支隊四大隊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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