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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豐富城市住房供應體系,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已經開始考慮在適時擬定"共有產權住房"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以便作為全國推廣共有產權住房的規(guī)章依據。據悉,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即政府和市民雙方共同擁有房屋的產權。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當市民有購買能力后,則可以向政府"贖回"另一部分產權,變"共有產權"為"自有產權"。這一住房供應形式最早由江蘇淮安提出并進行實踐。
目前,"指導意見"起草的有關工作,由住建部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改革與發(fā)展司共同推進,由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司負責統(tǒng)籌協調。
共有產權房方面上較有共識的為第一項和第四項。其中,在第一項中,共有產權住房有望被界定為豐富住房供應體系的創(chuàng)新,因此,共有產權住房不會被簡單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疇。
同時,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和房產證上,政府實體將被列為共有產權方,從而明確其法律地位。在第四項中,共有產權住房的再上市,將保障政府的優(yōu)先權,即政府優(yōu)先回購,或共有產權的自然人向政府贖回政府部分的房屋所有權。
優(yōu)先回購權實際上是授予了地方政府在共有產權住房再上市交易時的利益選擇權力。
在優(yōu)先回購權下,地方政府擁有兩個路徑可以選擇,一是按照政府評估價,由政府回購自然人手中的房屋產權,而實際評估權則掌握在政府手中;二是再上市交易時,政府按照共有產權的比例,直接按比例分享房屋交易價款,這其中亦包括增值部分。
此外,在"指導意見"的前期探討中,已經基本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須在合同文本中明確政府和購房人之間在產權分享比例上的相關內容。
不過,"指導意見"將不會對各種分享比例情況進行具體規(guī)定,這一比例將放權給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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