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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水市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一名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犯罪嫌疑人肖某甲。
3月18日晚上至3月19日凌晨,肖某甲因生活瑣事認為村民肖某乙、鄭某某在背后說其壞話,便懷恨在心,遂攜帶麻繩、蛇皮袋子等易燃物品到同村村民肖某乙家門口,點燃蛇皮袋子等易燃物品塞入肖某乙停放在大門口的兩輛車底部,致使肖某乙停放在大門前的兩輛車燒毀損壞。
隨后,肖某某步行至鄰村,用同樣的方式將鄭某某停放的貨車燒毀損壞。肖某甲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給肖某乙和鄭某某的車輛造成巨大財產損失。
廣水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肖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致他人財產損失,數(shù)額較大,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遂依法批準逮捕。
檢察官釋法: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能夠成為鄰居,本就是一種緣份。但有時候鄰里之間還是無法避免地發(fā)生小問題、小摩擦,和睦相處、換位思考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要心平氣和,通過協(xié)商、法律途徑來維權、解決,不要因一時沖動而害人害已。
(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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