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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薪無果傷他人維權(quán)不當(dāng)也領(lǐng)刑

2013-2-1 08:51| 原作者: | 查看: 10777| 評論: 0|發(fā)布者: 霏霏|來自: 隨州日報

摘要: 隨州網(wǎng)訊 通訊員吳穎哲、張卓報道:要工錢時傷了人,結(jié)果付出代價。近日,龔某因故意傷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去年2月的一天,隨縣居民龔某在某修理店遇見雇請其開車的張某,遂向張某索要開車的工錢,張某 ...
    隨州網(wǎng)訊 通訊員吳穎哲、張卓報道:要工錢時傷了人,結(jié)果付出代價。近日,龔某因故意傷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去年2月的一天,隨縣居民龔某在某修理店遇見雇請其開車的張某,遂向張某索要開車的工錢,張某以龔某在開車過程中將車子損壞為由拒絕給付,二人因此發(fā)生爭吵。張某上前打龔某一巴掌,將龔某的臉抓傷,并將龔某推倒在旁邊的輪胎上,后被旁人拉開。龔某回家途中遇見其子,一起返回。龔某在其子上前奪張某手中鋼筋棍時,乘機用鋼筋棍朝張某頭部擊打一下。龔某在追趕張某的過程中,又用鋼筋棍打了張某頭部兩下。經(jīng)鑒定,張某主要損傷為頭皮挫裂傷,為輕傷。
    隨縣法院審理后認定,龔某因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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